【资讯】农药标签等同于广告吗毛筒玉竹
发布时间:2020-11-04 11:08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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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吊床厂家
【案情】:A县农资经销商B公司经销“稻飞虱袭尽”农药,该农药在农业部核准登记的防治对象为:十字花科蔬菜/蚜虫,而该农药商品标签上标明“对水稻上常发生的稻飞虱、褐飞虱、稻象甲、稻蓟马等害虫具有极强的杀灭效果”。A县工商机关认为B公司涉嫌虚假宣传,遂立案调查。
【争议】:在查办本案过程中,A县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对案件应该由谁管辖产生不同观点。
第一种观点认为,工商机关可以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查办本案。在本案中,农药标签是农药包装的一部分,B公司所售农药通过标签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和用途,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属于上位法,应优先适用。此外,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,生产、经营农药的,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。由此可见,工商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,工商机关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无权查处,应交由农业部门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查处。B企业的行为违反了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属于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使用未经登记的图案、符号、文字描述商品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,应由农业部门负责处罚。
【评析】:笔者认为,农药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不等同于包装物上的广告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《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,商品包装中,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、图形、画面等,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,可以适用《广告法》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。
由此可见,如果商品包装上印刷的内容属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事项,则不属于广告。在本案中,B公司在农药标签上作出超出登记核准范围表述的行为,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,应由农业部门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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