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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客就餐后出门摔伤酒店应否担责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4-20 11:45:33 阅读: 来源:吊床厂家

□ 本报记者 赵媛媛  顾客在酒店就餐完毕出门时,因门口地滑摔倒,将手腕摔伤,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?近日,省会的梁女士向报社打电话咨询。  梁女士说,前段时间,他们全家人在一家酒店为母亲过生日。吃完饭后,她陪着父母来到饭店门口,可就在下台阶时摔了一跤。摔倒时,她习惯性地用右手撑了一下地。这下可坏了事,她的手腕很快肿得像面包似的,家人赶紧开车将其送往医院。   经检查,梁女士右手手腕骨折。医生建议保守治疗,对受伤的手腕进行正骨并打了夹板,出具了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。   拿到诊断书,梁女士到酒店就受伤一事进行协商,可酒店却以梁女士摔倒是因为其穿了高跟鞋所致,拒绝赔偿。   梁女士说:“我是在酒店门口摔倒的,但是酒店没有安排工作人员陪我去医院,甚至这么长时间了,都没有安排人来家里看望我。”   “因为酒店未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饮食就餐环境,给我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,我已经三个月未上班了。请问,我可以要求该酒店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抚慰金吗?”梁女士说。  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兴元。   汤律师称,若梁女士摔倒受伤是因为酒店地面湿滑所致,酒店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依法对梁女士承担责任。  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7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规定:“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8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餐馆、银行、机场、车站、港口、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,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”  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酒店对顾客依法应尽安全保障义务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顾客人身受损,应当承担责任。具体到本案中,梁女士摔倒受伤,如果完全是因为酒店地面湿滑所致,那么可以认定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梁女士人身受损承担责任。如果是因为梁女士高跟鞋过高系自身原因摔倒受伤,那么梁女士人身受损与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则酒店无须承担责任。如果梁女士摔倒既有其自身原因,又有酒店地面湿滑的原因,那么双方都有责任,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 为保障将来维权所需,汤律师建议梁女士保留相关证据,比如就餐发票、付款凭证、摔倒视频、录音、证人等等。  汤律师说,如果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则梁女士可以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抚慰金等等。如果梁女士因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。  为保障将来维权所需,建议梁女士保留相关证据,比如说看病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发票、病历、诊断证明书、误工证明等等。   梁女士可以就此事与酒店协商解决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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